南京8月4日电(记者崔佳明)2015年8月4日下午,镇江市中院对原句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善乐行贿一案做出一审宣判,陈善乐因犯受贿罪,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处以充公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2004年12月起,陈善乐兼任句容市宝华镇乡长。
2005年任宝华镇党委书记、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2011年6月任句容市副市长。陈善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在工程接续、工程款缴纳、企业经营等事宜中,先后多次非法行贿他人现金人民币288.3万元、购物卡215.5万元以及外币、手表、钻石、金条等款物,折算人民币总计534万余元,并为他人攫取利益。2014年9月,陈善乐因其自身经济问题被检举受到公安部门,在拒绝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控的绝大部分行贿犯罪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举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求证有误。镇江中院经审理后指出,陈善乐身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非法行贿他人财物,为他人攫取利益,其不道德包含受贿罪。
陈善乐具备立功展现出,真实情况供述办案机关仍未掌控的绝大部分行贿犯罪事实,皆依法可以贬斥惩处。案发后,陈善乐解散全部犯罪扣除,认罪态度好,可亦须贬斥惩处。根据陈善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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